索 引 号 ND00105-3002-2021-00020 文号 宁市科〔2021〕53号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11-17
标题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0105-3002-2021-00020 文号 宁市科〔2021〕53号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11-17
标题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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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02 09:57 阅读:{{ pvCount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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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特制定《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打造宁德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运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并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市科技局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和众创空间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

  ㈡ 具有基本的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能为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㈢ 具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的管理运营人员,众创空间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㈣ 具有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年协议入驻(申报前一年)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要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

  ㈤ 具有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㈥ 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众创空间运营程序正规有序,指导服务及时有效,制度科学规范,每年组织创业者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流程为:

  ㈠ 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⒈《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⒉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

  ⒊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内容包含众创空间基本情况、盈利模式、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创业企业(团队)融资情况、两个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⒋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名单及项目简介;

  ⒌创业导师人员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⒍场地使用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⒏众创空间外景、内部环境和以往活动照片以及位置定位地图。

  ㈡ 审核、认定: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向宁德市科技局推荐。宁德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程度地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经认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补助,奖励经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对入孵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在科技项目、科技贷创新券补助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后逐级报送。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取消其相关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宁德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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