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105-3002-2021-00009 | 文号 | 宁市科〔2021〕15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1-04-11 |
标题 |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105-3002-2021-00009 | 文号 | 宁市科〔2021〕15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1-04-11 |
标题 |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
为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11日
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及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并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营造树正气、讲诚信的科研氛围,构建常态化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好项目的自我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检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账务处理是否真实。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第七条 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撤销项目。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所辖区的单位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在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备案,并配合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主要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市科技局每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上一年度立项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抽查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5%。对于重大或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承担单位和项目可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确有需要的可委托相关机构随机抽取技术、财务专家实施检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定期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每年5月和10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纠正存在的问题,每年11月上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九条 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下一轮项目申报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