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制定的《宁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其实施对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储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认定条件不太适合新形势的需求,需修改补充部分指标内容,因此提出对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指标部分
1.在原《认定办法》第四条第3点中提到“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仅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占比要求,对规模较小年收入总额较低的企业适合,但对规模大年收入总额大(如10亿以上)的企业难度很大,因此有必要加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绝对数考量指标,根据研发经费结合占比和年度绝对数企业分布情况,将第3点修改为“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或者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
2.在原《认定办法》第四条第3点中提到“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对研发队伍总数提出不少于15人要求,对于小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类、事业类不太适合,且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对研发队伍总数也未作要求,同时对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也作适当下调,因此将这点修改为“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3%以上”。
(二)其他部分
1.2022年市政府制定的《科技创新扩面省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创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在原《认定办法》第一段制定依据中增加“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导产业链招商等十五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16号)”内容。
2.增加奖励措施,原《认定办法》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修改为“申报认定程序及奖励措施”,同时内容增加“奖励措施。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三都澳人才”强市战略相关政策予以资金奖励;县(市、区)可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
3.引入专家评审制,使认定程序更科学规范,因此在原《认定办法》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中增加“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级科技部门推荐申报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审”内容。
4.在原《认定办法》第七条附件中增加“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认定办法自行作废”内容。
三、修订后的《认定办法》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全文分7条,分别从认定目的、名称定义、申报类型、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省级新型机构后备队伍,择优遴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研发机构进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库。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宁德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明确申报对象企业类、民办非企业类、事业类3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第四条 明确申报条件:明确为宁德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稳定的研发队伍等。
第五条 明确认定程序及奖励措施: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通过组织申报、申请推荐、现场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审查认定等程序进行认定工作,并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奖励。
第六条 建立动态考评机制。每三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核实。
第七条 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单位、运营负责人出现变更、停止运营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