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根据《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宁德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教育局、宁德市民政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宁德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准入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准入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置条件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5.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
1.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2.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为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师资力量。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五)场地设施。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办学场所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科技类培训教学场地不得与其他非科技类培训混合使用;场地布局要科学合理,有明显的、整体性的功能区域划分。
(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教学人员培训及考核、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内容)、培训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档案和学员信息管理及保密、培训教材和仪器设备管理等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七)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培训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属地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三章 准入审批流程
第五条 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实行属地管理。
(一)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保留或名称预审核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科技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审批文件。
(二)举办者凭审批文件向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须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有关规定,承诺有关捐资事项。
(三)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机构涉及多个地址培训的,要“一址一审批”。同一办学地址,开展不同类别培训,应依法申请注册其他类别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 举办者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审批登记表》;
(二)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应提供名称在市场监管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民政部门预审核的证明;变更或重新审核的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三)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六)《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培训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材料以及培训内容合规承诺书;
(七)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办学场所是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三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
(八)培训场所安全证明:办学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改变场所结构和用途的,提供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若无合法手续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检测报告;
(九)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表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十)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如下准入审批流程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向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者予以补足;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培训课程及师资等涉及教育主管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培训场所进行现场评估,形成申请材料审核意见。拟同意的,出具设立准入审批文件的培训机构公示名单。
(三)公示。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拟同意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出具准入审批文件。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出具科技类培训机构审批文件。
(五)登记。举办者持设立审批文件(通过准入审批20日内)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六)设立监管账户。培训机构应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理完成后15日内到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完成签订托管协议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在取得专用账户后10日内在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指导下,选择符合条件的有关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申请开立新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将监管账户信息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七)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收退费办法、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收退费办法、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和防护措施、检查制度,培训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必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变更、年报、注销:
(一)变更。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的,须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取得审批文件后,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培训内容或对象的变更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年检。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举办者应在初次设立登记审批意见书到期前1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由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年检通过的,可以继续举办;年检不通过的,准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书。
(三)注销。不再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退出科技类校外培训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或培训机构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校外培训项目分类有疑义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别。
第十四条 各县(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出具的审批文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业务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开展培训活动情况、师资情况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审批,凭审批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试行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受理通知书
2.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审批登记表
3.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4.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5.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6.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7.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
8.宁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