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市科〔2022〕19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宁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闽科企〔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第三条 宁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资金市(县、区)20%部分由宁德市本级财政与补助申请人属地县(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宁德市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与监督,研究确定宁德市创新券补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券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级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后,各县(市、区)应于一个月内补足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给属地企业,严禁挪用截流。

  二、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以下简称补助周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科技创新服务包括: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

  (三)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不包含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服务。

  第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是指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费用总额不低于1万元。

  第十一条 省、市级创新券补助额度合计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对当年度获得福建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20%进行市级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三、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为简化申报程序,宁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实行省市协同联动,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的宁德市内项目配套市级创新券补助支持,无须额外申请,做到材料“零报送”。

  第十三条 宁德市创新券补助工作包括确定补助金额和发放两个环节。

  第十四条 确定补助金额。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备案核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确定市级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发放。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和属地配套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至申请企业。

  四、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